6月24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依法打擊毒品犯罪”新聞發(fā)布會,公布2019年以來全市法院毒品犯罪審判總體情況,發(fā)布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柳某、董某、邱某某販賣、運輸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7年1月初,被告人柳某出資讓被告人邱某某為其購買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邱某某乘坐飛機抵達云南省,并從云南省過境至緬甸,使用柳某匯入銀行卡內的毒資從被告人董某手中購買甲基苯丙胺20236克。董某指使他人將毒品分包并送往緬甸邊境附近,后在云南省邊防檢查站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20236克。
裁判結果: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柳某讓被告人邱某某購買毒品并指使他人與邱某某將毒品運回本市,柳某的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被告人邱某某跨境運輸毒品的行為已構成走私、運輸毒品罪,董某將甲基苯丙胺販賣給他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雖然被告人柳某始終否認其出資讓被告人邱某某為其買毒品,否認指使他人幫其運送毒品,但根據(jù)在案其他相互印證的證據(jù),足以認定柳某的犯罪事實。三名被告人涉案毒品數(shù)量巨大。據(jù)此,對三名被告人均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案例二
楊某某、孫某某等人販賣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8年8月至9月,被告人楊某某在云南省某市先后四次向被告人孫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2255.32克,孫某某讓他人將毒品郵寄回吉林省后,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300克。
裁判結果: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孫某某將毒品販賣給他人的行為均構成販賣毒品罪。雖被告人孫某某不供認其犯罪事實,但根據(jù)孫某某上下線供述,結合銀行交易明細、快遞單等書證,能夠形成完整證據(jù)鎖鏈,足以認定孫某某的犯罪事實。二人販賣毒品數(shù)量巨大。據(jù)此,以販賣毒品罪對被告人楊某某、孫某某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社會啟示:毒品犯罪以其高發(fā)性、暴力性和流動性成為當今各國的頑疾。毒品不僅損害人們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給國家和人民群眾造成巨大的經(jīng)濟損失,而且往往誘發(fā)其他犯罪、傳播疾病,形成一系列社會問題,因此,應當從嚴從重打擊毒品犯罪。故對上述兩起販賣、運輸大宗毒品犯罪,依法判處三名被告人死刑、兩名被告人死緩。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這兩起案件中,均有被告人始終不供認指控的犯罪,系零口供,而法院根據(jù)相互印證的全案證據(jù),排除合理懷疑,對其定罪嚴懲,彰顯人民法院充分發(fā)揮刑罰功能,堅決打擊毒品犯罪的決心。
案例三
馬某某走私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初,被告人馬某某利用手機“翻墻”,通過境外社交軟件結識毒品賣家,以人民幣1300元價格購買5張麥角乙二胺片(以下簡稱LSD片,俗稱“郵票”),并通過比特幣支付毒資。賣家以國際郵包的方式將毒品由香港郵寄至吉林省長春市。后被告人馬某某在取藏匿毒品的郵包時被公安機關抓獲,查獲郵包內5張LSD片。經(jīng)稱量、鑒定,凈重共0.105克,均檢出LSD成分。
裁判結果: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某明知LSD片是毒品仍然從境外購買并寄遞進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毒品罪。據(jù)此,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社會啟示:近年來,新型毒品層出不窮,而且隨著互聯(lián)網(wǎng)、物流寄遞等新業(yè)態(tài)迅猛發(fā)展,從收取毒資到交付毒品,不法分子越來越多地應用現(xiàn)代技術手段走私毒品,隱蔽性更強、波及范圍更廣,危害十分嚴重。本案中的LSD(俗稱郵票)就是一種典型的新型毒品,曾經(jīng)作為治療精神分裂藥物被使用,但同時也會產生幻覺,長期服用或服用過量會導致嚴重的精神疾患,被大多數(shù)國家禁止,我國也將其列入第一類精神藥品加以嚴格管制。本案中被告人馬某某明知LSD片是毒品仍然從境外購買,雖然毒品凈重僅為0.105克,但同樣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提醒廣大公民要提高對新型毒品的警惕。
案例四
李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16日20時許,榆樹市某“歌吧”內,公安機關查獲一個黃色雙肩包,包內裝有7包疑似毒品。經(jīng)鑒定,有5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計67.12克。公安機關經(jīng)偵查,確定該黃色雙肩包系被告人李某拿到“歌吧”內,后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裁判結果: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李某在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據(jù)此,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社會啟示:酒吧、KTV等場所是年輕人聚會地點的首選,同時,這些場所也是吸毒、容留吸毒、非法持有毒品活動的高發(fā)區(qū)。本案提醒公眾,當我們身處娛樂場所時要堅決抵制毒品誘惑,遇到涉毒情況保持冷靜,確保自身安全后及時報警,舉報涉毒行為。
案例五
劉某、蘭某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初,被告人劉某受呂某(另案處理)指使制造甲基苯丙胺,劉某找到被告人蘭某共同制造。劉某出資并和蘭某購置了制毒工具和原料。當月23日至24日,在呂某的教授下,劉某、蘭某制造出甲基苯丙胺1023.26克。后二人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裁判結果: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蘭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guī),制造毒品,其行為均已構成制造毒品罪。據(jù)此,法院以制造毒品罪對二人均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社會啟示:目前國內的制造毒品犯罪呈現(xiàn)分散蔓延趨勢,且新的制毒原料、方法不斷出現(xiàn)。制毒犯罪處于毒品犯罪鏈條的頂端,系毒品犯罪的源頭,嚴厲打擊制毒犯罪有利于從源頭上摧毀毒品犯罪的根基。本案中二被告人購置制毒工具和原料,在家中制造出甲基苯丙胺1023.26克,其行為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蔓延持續(xù)將造成更加惡劣的后果。法院根據(jù)劉某、蘭某等人制造毒品的數(shù)量、犯罪情節(jié)等對其判處無期徒刑,并沒收二人的全部財產,體現(xiàn)了對制造毒品源頭犯罪的從嚴打擊,體現(xiàn)了對毒品犯罪的經(jīng)濟制裁,確保從經(jīng)濟方面有效懲處犯罪并剝奪再犯的條件,堅決打掉毒品犯罪的經(jīng)濟基礎,做到標本兼治。
中國吉林網(wǎng) 吉刻APP記者 郭雍皓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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